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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好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集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绿化、水电工程维修、管理);小区停车服务;劳务外包服务的综合性企业。多年来公司的物业服务深得客户、业主好评,得到社会的认可。2010年《湖北日报》对公司的物业服务进行了专题报道,2010年10月24日《曾都新闻》进行了转载;2015年12月24日随州电视台《社会全方位》对公司优质物业服务进行了报道(可搜《楚北网》)。 因发展需要,现诚聘以下岗位: ◆人事经理◆ 项目经理◆ 前台、楼管◆ 水电维护◆ 保安、保洁◆ 绿化待遇面议,能力出众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招聘热线:15271318909 0722-331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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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案例一

作者:随州市好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4-3-7
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吗?
【案例】
承杰公司从1995年便开始负责该小区4800多住户的物业管理工作。对于自己的工作,承杰公司认为自己多年来恪守小区委托管理协议,为广大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绝大多数住户均能按约如期支付物管费,而程某等16人从2000年开始便不再交纳每年的物管费了,于是,承杰公司分别将业主们诉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所欠物管费。
被诉的第一批6名住户大多数是单位分房入住小区的。据称,单位在购房时,与新迎北区管委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同时另外几名自己购房入住的业主也与管委会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协议。在协议中,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每户每年180元。
住户们称,承杰公司从20008月开始,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于是住户们拒绝按新的收费标准交纳物管费,并认为承杰公司如果要继续服务和收费就应当与住户们重新签订协议。而承杰公司则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没有擅自提价,与小区4800多住户签订合同难度太大,不可行。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承杰公司是合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各项收费都是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过的。由于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造成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困难,拒绝交费的做法是错误的,最后判了6名住户败诉。住户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提示】
物业服务公司应依法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应遵守相关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即使发生不可归因于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双方的事件,使得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已享受了物业服务公司依法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应履行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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