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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好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集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绿化、水电工程维修、管理);小区停车服务;劳务外包服务的综合性企业。多年来公司的物业服务深得客户、业主好评,得到社会的认可。2010年《湖北日报》对公司的物业服务进行了专题报道,2010年10月24日《曾都新闻》进行了转载;2015年12月24日随州电视台《社会全方位》对公司优质物业服务进行了报道(可搜《楚北网》)。 因发展需要,现诚聘以下岗位: ◆人事经理◆ 项目经理◆ 前台、楼管◆ 水电维护◆ 保安、保洁◆ 绿化待遇面议,能力出众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招聘热线:15271318909 0722-331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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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警示】车主停车不规范被坠物砸坏,物业公司有责吗?

作者:好佳苑物业  时间:2021-8-25


2020年8月,原告王某的小汽车停放于石景山某小区A号楼东侧楼下。次日,王某发现小汽车被大量玻璃碎片覆盖,并有多处砸伤痕迹。经核实系A号楼住户被告李某开窗时,整面玻璃掉落,扎入该车辆发动机舱后破碎所致。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车辆修理费、交通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

庭审中,被告称,认可相关事实,但认为原告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认为受损车辆东侧十余米处楼房外墙上,贴有明显的“当心落物”警示标志,但原告却选在警示标志的区域范围内停车;并且原告将车辆停放于紧贴楼房东侧外墙下的绿化带,与楼房未保持一定的距离,因此,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家住所在小区楼栋四层,因自行安装的窗户年久失修、老化,未尽及时修缮、维护义务,导致其在打开窗户时窗框解体,玻璃坠落,造成停放地面的王某车辆受损。对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案发时现场照片、王某停车位置、小区车辆管理现状、有关单位回复内容以及双方陈述意见,可知案涉小区墙体上张贴有“当心落物”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住户及往来行人注意高空坠物,王某长期居住于该小区,平时经常将车辆停放于小区楼下靠近一层窗户位置,对警示标志应当予以知晓。此外,王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用于固定停放车辆的车位,且位于小区绿化带上,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由此也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此,王某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亦存在疏忽和过失,就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772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暂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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